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取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负责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