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市、区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并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