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市、区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并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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