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不执行市水主管部门供水指令,造成损失或使损失扩大的,应负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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