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安装使用量水设施的,由市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该项输水设施或取水工程的满负荷运转计算总输水量或取水量,补交水资源费;使用未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量水设施的,由市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收取多取水量二十倍的水资源费,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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