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护和改善水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