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实施开发建设的,由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逾期未拆除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建设、环保、市场监督、消防、安全生产等违法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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