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取得海洋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海洋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