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人闲置海域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由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闲置期间内应当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处两倍罚款;连续闲置海域超过两年的,无偿收回闲置海域的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