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海洋工程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十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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