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使用船舶向海域非法倾倒废弃物的,由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汽车等其他运输工具向海域非法倾倒废弃物的,由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