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三十条 通过申请批准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政府投资用海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前,应当就用海必要性、位置、范围、规划条件和公共配套等事项征求市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