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三十二条 海域使用申请获得批准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完成后,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与申请人或者中标人、买受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申请人或者中标人、买受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海域使用权属登记。 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让海域的位置、范围、用途、规划条件、用海方式; (二)应当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出让价款和缴纳方式; (四)使用期限和续期条件; (五)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条件; (六)违约责任。 涉及工程建设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还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开工、竣工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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