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三十四条 需要办理临时海域使用手续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海洋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使用海域的界址图; (三)因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以外的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施工需要临时使用海域的,应当提交构筑物建设和施工便道铺设等工程的设计方案; (四)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临时用海不得建设建筑物。确需建设施工围堰、便道、科研观察设施等用海设施或者构筑物的,使用人应当采取充分有效措施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临时海域使用期限届满,使用人应当自行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恢复海域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