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三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转让、抵押、租赁和继承,由海域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 办理海域使用权转让、抵押、租赁和继承登记的,其海域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一并办理相应登记;办理海域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转让、抵押、租赁和继承登记的,其海域使用权应当一并办理相应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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