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海域使用管理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海域使用管理 第五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海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燃气等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海上建筑物、构筑物专项验收或者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海上建筑物、构筑物竣工验收,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规划、消防、电梯、燃气等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