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海域使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海域使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 海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测绘机构开展竣工测绘,并在竣工测绘完成后向市规划资源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符合海洋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相关不动产产权登记,不得投入使用。海洋工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分期验收。 海洋工程具体验收标准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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