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海域使用管理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海域使用管理 第五十五条 海洋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海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消防、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申领施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