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海域使用管理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海域使用管理 第五十三条 海洋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海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资源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海洋工程规划许可证: 1.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二)海域使用权属证书或者管理范围监管协议,已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还应当提交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资料齐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重点海域详细规划的,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核发海洋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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