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海域使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海域使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海岸工程需要使用海域建设海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与陆域主体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建设、消防等建设项目审批以及备案手续。 海洋工程建设海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市规划资源、建设、消防等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海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港口、公路、电缆管道、海底隧道等海岸工程或者海洋工程的建设审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