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二)船舶污染物是指船舶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残油、垃圾、油漆、铁锈等。 (三)货油是指船舶运载的非船舶自用的各类油品。 (四)陆源污染是指从陆地向海域直接排放或通过市政管道、水渠等直接流向海域的途径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包括经过二级处理的城市污水以及经过河流排入海域的水污染物。 (五)海岸工程是指工程主体或者其作业活动位于海岸线以下,为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洋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功能,并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