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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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十条 船舶的防污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使用、保养、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十一条 禁止船舶向海域排放污染物。船舶污染物需处理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接收单位接收,并向接收单位...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来自有疫情发生的港口的船舶,需处理垃圾、生活污水、压舱水的,应申请进出境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卫...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防治海域污染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从事船舶加油作业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海事部门核发的作业许可证,并在加油作业前,向海事...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 船舶在码头装卸或在锚地过驳作业时,船舶和码头经营者均应遵守操作规程,指定专人现场管理,采取...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海洋和海岸资源开发的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开发计划时,必须对可能产...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禁止装载散装货物的船舶在港内冲洗有污染物的甲板。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海事部门对下列船舶的污水排放设备采取铅封措施: (一)专门从事港内作业的船舶; (二)防污...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七条 船长负责本船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船舶进行装卸作业: (一)载运二千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未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八条 船舶应按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备有有效的防污证书和防污文书。 船舶进行油类或散装有毒...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从事船舶修造、保养的单位应配备防污设备和器材。船舶进行修造、保养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九条 船舶垃圾应存放在容器或垃圾袋内,其中含有毒有害或其它危险物品的,应单独存放。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沉船打捞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打捞单位提供船舶的有关资料和污染物的装载...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海岸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填海工程。确实需要进行填海工程的,除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办理环境...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必须配置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设施,接收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海上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等一类海域环境功能区及其沿岸...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等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及其沿岸新建、改建、扩建印...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在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沿岸建设度假村、酒店、宾馆、住宅区等项目,其排放的生...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一般工业用水区等三类海域环境功能区和海洋港口区、海洋开发作业区等四类海域...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禁止...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持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超过浓度控制指标或总量控制指标向海域排放污染...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禁止污染海域的下列行为: (一)向海域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港口、码头、船厂、海滨旅游点等使用海域或岸线的单位应防止垃圾进入海域,并负...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监视及监测 第三十一条 因海岸工程建设需向海域抛泥作业的单位,应取得海洋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证,并将抛泥作业的船...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监视及监测 第三十二条 所有船舶、码头经营单位、岸线使用单位以及个人均有保护海域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监视及监测 第三十三条 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对各排污口的排污情况进行监测;海事部门、海洋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监视及监测 第三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海洋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海域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公告海域环境状况。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当海域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影响或可能影响到相邻地区海域环境时,海救中心应及时将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海救中心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海域防污应急计划,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经营...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海救中心应定期组织经营油品、化学品的码头和沿岸仓储等单位举行防污应急反应演习。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发生海域污染事故的船舶或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实施应急计划,立即采取有效的控制、...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海救中心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性质、污染程度和救助要求,迅速组织评估应急反...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 船舶造成海域污染,必须缴清有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手续后,方可开航。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清除海域污染确需使用消油剂的,使用方应向海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国家对该消油剂认可的证...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不按规...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五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港...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船舶、加油作业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油污染事故的,由海事部门责令其采...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或未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进行海岸工程...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清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继续超标排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罚款全额上缴市、区财政。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区环境保护部门、海事部门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因海域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的责任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就赔偿纠纷,可申请有...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对海域内设施(不包括固定钻井平台)的防污管理和内河通航水域船舶防污管理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