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 船舶在码头装卸或在锚地过驳作业时,船舶和码头经营者均应遵守操作规程,指定专人现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域污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