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从事船舶加油作业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海事部门核发的作业许可证,并在加油作业前,向海事部门报告船名、作业时间、地点和油品质量等资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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