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防治海域污染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