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来自有疫情发生的港口的船舶,需处理垃圾、生活污水、压舱水的,应申请进出境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经卫生处理后,方可委托接收单位接收;未经卫生处理的,接收单位不得接受委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