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十条 船舶的防污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使用、保养、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