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海域环境监测、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海域的监督管理。 深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负责海域监视,防治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污染海域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海洋管理部门)协同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深圳海域进行环境监测,参与海域重大污染事故的处理。 深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区海域的监视。 深圳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以下简称海救中心)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海域污染事故的控制、清除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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