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海洋和海岸资源开发的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开发计划时,必须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予以评价,并提出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