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填海工程。确实需要进行填海工程的,除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外,应采取先围后填的方式进行,并使用规定的填充物,防止海洋环境遭受损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