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海岸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严格遵守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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