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必须配置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设施,接收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并在综合验收时经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