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等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及其沿岸新建、改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酿造、化肥、染料、农药、屠宰等项目或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放射性废水或含病原体、重金属、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的项目和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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