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一般工业用水区等三类海域环境功能区和海洋港口区、海洋开发作业区等四类海域环境功能区及其沿岸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相应的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环境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