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 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排污方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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