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在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沿岸建设度假村、酒店、宾馆、住宅区等项目,其排放的生活污水未能纳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的,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