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持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超过浓度控制指标或总量控制指标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污染严重的,责令停产治理。 被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的单位,必须按限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治理,并报作出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限期治理期间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指标和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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