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港口、码头、船厂、海滨旅游点等使用海域或岸线的单位应防止垃圾进入海域,并负责清除本单位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漂浮物。拒不清除的,由海事部门指定专业单位代为清除,其费用由使用海域或岸线的单位承担。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海域范围内的固体漂浮物由海事部门委托专业单位清除,其费用由市政府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