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污染监视及监测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监视及监测 第三十一条 因海岸工程建设需向海域抛泥作业的单位,应取得海洋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证,并将抛泥作业的船舶资料、抛泥位置、数量、作业时间报海事部门,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抛泥作业必须在批准的海域内进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