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污染监视及监测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监视及监测 第三十三条 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对各排污口的排污情况进行监测;海事部门、海洋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海域进行监视,发现污染海域行为应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