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污染监视及监测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监视及监测 第三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海洋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海域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公告海域环境状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