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当海域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影响或可能影响到相邻地区海域环境时,海救中心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并通报相邻地区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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