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海救中心应定期组织经营油品、化学品的码头和沿岸仓储等单位举行防污应急反应演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