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发生海域污染事故的船舶或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实施应急计划,立即采取有效的控制、清除或减轻污染损害的措施,并接受海事部门或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的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