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海救中心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性质、污染程度和救助要求,迅速组织评估应急反应等级,并同时组织力量,调用清污设备实施救援。 为控制或减轻污染损害,海救中心有权采取强制清污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者承担;但对船舶所有人破产无力承担的、超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额的或污染物来历不明的等无法追偿的清污费用,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船舶、港口、码头经营单位及其它岸线使用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协助政府部门清除污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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