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清除海域污染确需使用消油剂的,使用方应向海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国家对该消油剂认可的证明文件、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使用地点以及使用方式等资料,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