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不按规定配备船舶防污证书和防污文书或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定防污应急反应计划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