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 船舶造成海域污染,必须缴清有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手续后,方可开航。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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