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 船舶造成海域污染,必须缴清有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手续后,方可开航。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