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海救中心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海域防污应急计划,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经营油品、化学品的码头和沿岸仓储等单位应按规定制定防污应急反应计划,并报海救中心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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