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污染监视及监测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监视及监测 第三十二条 所有船舶、码头经营单位、岸线使用单位以及个人均有保护海域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污染海域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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