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禁止污染海域的下列行为: (一)向海域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 (二)在岸滩堆放、弃置和处理化学品、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 (三)进行拆船作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